自13世紀以來,英國民法的一項原則是,錯誤的一方必須承擔受害方在維護其權利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費用。這適用於企業、個人、慈善機構、活動家、公共機構以及其他所有人。 只有一個群體不受此規則的約束:環保活動家。 由於《阿赫斯公約》,這是一項我們無法解釋地簽署的晦澀協議,環保活動家被允許以近乎完全的豁免權對基礎設施項目提起無理訴訟。 不足為奇,許多人因此將司法審查作為一種無成本的拖延戰術,對項目時間表造成混亂,並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令我相當驚訝的是,這種情況似乎可能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