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3世纪以来,英国民法的原则之一是,错误方必须承担受害方为维护其权利而产生的法律费用。这适用于企业、个人、慈善机构、活动家、公共机构以及其他所有人。 只有一类群体不受此规则的约束:环保活动家。 由于《阿赫鲁斯公约》,这一不为人知的协议我们不知为何签署,环保活动家被允许以几乎完全的免责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恶意诉讼。 毫不奇怪,许多人因此将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无成本的拖延战术,给项目时间表带来严重混乱,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令我相当惊讶的是,这种情况似乎可能会改变。